|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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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產業貸款 |
青年創業貸款 |
原住民微型
經濟活動貸款 |
貸款類別 |
實際從事創業者,經營符合政府規定者(農林、漁牧、工商業者) |
生產用途:係指購置或租用生產設備、租用營業場所或營運週轉金等發展小型經濟事業所需。
消費用途:係指生活改良及家計週轉。 |
對象 |
凡實際從事經濟事業之原住民個人、原住民公司行號、原住民組成之合作社及其他相關機構等者。 |
原住民個人或公司行號負責人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
並參加政府職業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技術檢定合格證書或相關職業執照者。 |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有行為能力,無信用不良紀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原住民:
生產用途:從事農林、漁牧、工商業之個人,其經營符合政府之規定者。
消費用途:受僱於農林、漁牧、工商業者或軍公教人員,且受僱同一單位(不含關係企業)年資滿半年以上者。 |
貸款金額 |
- 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以一千萬元為限。(借款戶應提供十足擔保品。)
- 無擔保貸款部分,最高以三百萬元為限。(借款人應覓具妥實連帶保證人二人。或移送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連帶保證人應具有代償能力或其每月固定收益之四分之三達借款人每月應攤還本、息。 |
生產用途: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消費用途: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具軍公教人員身分者: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免擔保品及保證人) |
貸款利率 |
300萬以下年息2%,300萬元以上年息2.5% |
年息2% |
貸款期限 |
視用途而定:週轉性用途最長六年,資本性用途最長十五年 |
五年 |
其他 |
經獲貸之各項貸款者,且其貸款本息繳納正常,欲計畫擴大原經營事業時,可再申貸。惟增貸額度與原借款額度合計不得超過貸款最高額度,申請方式同第一次。 |
同一申請人,以獲貸一次為限。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本貸款之獲貸金額應合併計算,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